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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ent20220407

『第 32 天:行淫的婦人』

閱讀:

約翰福音 8:1-11

申命記 22:22

馬太福音 9:13

馬太福音 12:1-8

約翰福音 7:21-23

馬太福音 22:34-40

馬太福音 7:12

加拉太書 5:14

律法明文規定──犯姦淫對犯罪的兩方當事人都是死罪:「若遇見人與有丈夫的婦人行淫,就要將姦夫、淫婦一併治死。」(申 22:22)於是,根據律法,文士和法利賽人理直氣壯地帶著一個行淫的婦人來到耶穌面前,要將她用石頭打死。姦夫在哪裡?他們不在乎。畢竟,他們關切的並不是律法。他們乃是要試探耶穌。

但是耶穌沒有上當。祂說:「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,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她。」當然,耶穌不是要推薦一個新的司法制度;法官若不定罪,犯罪的人則無須負刑責。耶穌的重點其實是他過去對法利賽人所再三強調的,祂常向他們說,如「經上說:『我喜愛憐恤,不喜愛祭祀。』」(太 9:13:對照太 12:1-8;約 7:21-23)換句話說,耶穌是在告訴法利賽人,他們並沒有領悟到律法最重要的部分──律法的根基乃是愛(太 22:34-40;太 7:12;加 5:14)。因此,雖然他們表面上看起來是在遵守律法,然而在沒有愛、恩典、謙卑與憐憫的根基下執行,其實跟違背律法沒有差別。

於是他們悻悻然地離開了。然後耶穌告訴那個婦人:「我也不定你的罪,去吧,從此不要再犯罪了。」祂並不是在說:「妳有沒有犯罪不要緊。」祂話中的涵義乃是:「我要親自在愛與恩典的根基上建立妳的義,因此,不要犯罪了,這不是因為害怕罪的刑罰,而是因為妳遇見了我,已經蒙恩得救了。」

禱告

主,我們高舉耶穌的名,因為單單透過恩典,祂的義就已經歸給我們了!因此,在我們保守自己不犯罪的同時,求祢不僅讓我們對自己已蒙恩得救有深刻的認知,也幫助我們能更進一步地渴望聖潔與公義。奉基督的名,阿們。

出自YouVersion 預備我們的心迎接復活節的來臨:大齋期靈修計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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